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依據國際 漁業組織規範在海上轉載時配置區域觀察員,維持我國漁船作業實績 ,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2 二、領有有效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文件 )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依據國際漁業組織規範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者,其漁業 人得申請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ROP) 費用補助。 3 三、申請期間:自本輔導措施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4 四、補助金額:依據各漁船漁業人實際繳交之金額核算,每艘漁船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5 五、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金: (一)船位回報器(VMS) 未依規定回報。 (二)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 漁撈行為或有違規處分未執 行。 6 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已依第二點規定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者, 其漁業人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台灣區遠洋鮪 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鮪魚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提出申 請核撥補助金: (一)補助金之領款收據一份(附件二)。 (二)漁業人存摺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7 七、補助金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核漁船符合本輔導措施所定之補助 規定者,於核對領款收據後撥付漁業人或由鮪魚公會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