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3 修正「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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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生產優質安全蔬果,
                   並發給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如附件一),
                   特訂定本規範。
    
       2       二、本標章適用範圍:以生鮮之蔬菜、水果、特用及雜糧作物為限。
    
       3       三、申請對象︰
               (一)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二)依農場登記規則核准登記設立之農場。
    
       4       四、本標章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5       五、申請程序:
               (一)產銷班至少五人以上之班員聯名或農場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者)
                     ,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三)
                     ,檢齊下列各目文件,由鄉(鎮、市、區)輔導單位代為向轄區農
                     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1.最近一年內經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等有關單位輔導病
                       蟲草害防治及安全用藥技術等相關紀錄影本。紀錄內容應包括日
                       期、地點、指導人員及指導內容概要,並經參加之產銷班班員或
                       農場負責人簽名。
                     2.最近一年內各申請班員(農場)經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
                       稱藥毒所)出具之合格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報告。
                     3.最近三個月以上期間,經農改場審查通過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
               (二)前款之產銷班或農場已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驗證證書仍有效期限內
                     者,得免檢附前款各目所定文件,並以「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替代。
    
       6       六、審查作業:
               (一)各區分署受理申請案後,邀請縣(市)政府、農改場、藥毒所及農
                     糧署等二以上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審查不合格者,各區分署退還
                     給鄉(鎮、市、區)輔導單位轉還給申請者。審查時,應有產銷班
                     聯名申請班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人員、農場負責人列席。
               (二)各審查機關代表依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四)分別評分,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三)各區分署於審查會結束後五日內,將審查結果函知鄉(鎮、市、區
                     )輔導單位轉知申請者,並副知農糧署、農改場、藥毒所及縣(市
                     )政府。
    
       7       七、簽訂契約書:由各區分署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簽訂「吉園圃安全蔬果
                   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五),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8       八、續約:
               (一)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原申請者應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
                     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市
                     、區)輔導單位代為送請農改場辦理續約文件之初審:
                     1.產銷班聯名申請班員或農場連續記錄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
                     2.標章使用期限內受抽驗之「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報告」。
                     3.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如附件六)。
               (二)農改場將初審結果彙送各區分署,各區分署於收受後五日內,將審
                     查結果函知鄉(鎮、市、區)輔導單位轉知申請者,並副知農糧署
                     、農改場、藥毒所及縣(市)政府。
               (三)各區分署並應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辦理續約事宜,續約之有效期限
                     為二年。
               (四)續約起迄日期計算:原約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算二年。
               (五)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續約流程,如附件七。
    
       9       九、新增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之處理:
                   經簽約使用本標章之申請者,嗣後如有新增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
                   之情形,應填具「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變更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
                   三)」(其內應註明係增加班員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並檢附下列
                   文件,由鄉(鎮、市、區)輔導單位代為送請農改場辦理文件初審,
                   初審通過後再彙送各區分署同意後變更並以附約方式附加於主契約,
                   期限至原約期屆滿為止:
               (一)最近一年內經藥毒所出具合格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合格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10      十、標章印製:
               (一)黏貼標章:由農糧署統一印製。
               (二)套印標章:申請者於審查合格後,依規定自行印製。
    
       11      十一、標章之申領及管制:
                 (一)黏貼標章
                       1.申請者申領標章時,應先填寫「申請黏貼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
                         發給領取清冊」(如附件八)並檢附前次「吉園圃安全蔬果標
                         章使用情形調查表」(首次申請者免附),由鄉(鎮、市、區
                         )輔導單位函轉各區分署審查同意後發放。各層級均應建檔管
                         理,以供追蹤管制之用。
                       2.本標章由農糧署統一提供,經由其各區分署轉發給鄉(鎮、市
                         、區)輔導單位,再由鄉(鎮、市、區)輔導單位發給申請者
                         。本標章之發放數量,由各區分署衡量申請對象所申請吉園圃
                         安全蔬果種類生產量、標章存量等概況酌予發給,並以每季發
                         放一次為原則。
                 (二)套印標章:
                       1.申請者如擬將標章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宣傳資料上
                         ,應填具「申請套印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審查表」(如附件九
                         )並檢附設計圖樣,送鄉(鎮、市、區)輔導單位辦理初審,
                         初審通過後,函送各區分署辦理審查。審查通過者,由各區分
                         署編訂識別號碼,提供申請者套印於標章圖樣下端。變更時,
                         亦同。申請者所套印之標章圖樣,其構圖及顏色均應符合附件
                         一所定圖樣,套印本標章之包裝上亦不得加印與本標章意義不
                         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文字。
                       2.包裝資材製作完成後,申請者應通知轄區分署辦理包裝資材現
                         場檢查,檢查合格者始得核准使用;如檢查未符標章圖樣規定
                         者,應於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取消申請者
                         之套印。
                 (三)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之使用期間,與契約有效期間相同。
    
       12      十二、標章之停用:
                 (一)契約期限屆滿未續約或經停止本標章之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本
                       標章;各區分署及鄉(鎮、市、區)輔導單位應即派員核對黏貼
                       標章及套印標章之包裝資材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申請
                       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經抽驗結果認違反規定致停用標章者,其停用之起迄日期以各區
                       分署通知之日期為準。
    
       13      十三、追蹤查核:
                 (一)實地查核:各區分署負責規劃,並由各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
                       負責抽查吉園圃安全蔬果申請者之標章管制、使用及防治紀錄簿
                       ,並填寫「吉園圃安全蔬果產銷班查核紀錄表」(如附件十)。
                       對於申請者之查核次數,每年至少一次。
                 (二)市售吉園圃蔬果檢查:農糧署、各區分署及各縣(市)政府,應
                       定期或不定期調查本標章、標示使用情形,以防止不正確標示及
                       仿冒情事發生。
                 (三)蔬果抽驗:
                       1.各區分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輔導單位,得就
                         產銷班每班每年進行蔬果抽樣,農場每年至少應抽樣一次。必
                         要時,得採無預警或事先通知方式辦理抽樣。
                       2.上述抽取樣品之檢驗,送由藥毒所及其輔導之區域檢驗中心辦
                         理。
    
       14      十四、追蹤輔導:
                 (一)農改場負責指導申請者之用藥、記錄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對於
                       申請者每年至少規劃輔導一次以上,以提升安全用藥之成效。
                 (二)鄉(鎮、市、區)輔導單位應每年實地輔導轄區內之申請者。
    
       15      十五、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規範規定;違反者,依下列規定
                     查處:
                 (一)未按時填寫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未填寫各成員吉園圃安全蔬果
                       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或拒絕接受查閱者:第一次經查獲違反者,
                       警告一次;再次經查違反者,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第三次經
                       查違反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二)申請者經審查通過,惟未經同意使用即擅自套印或標示使用本標
                       章,予以警告一次,並限期一個月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終止
                       使用本標章。
                 (三)田間、集貨場及市售之吉園圃蔬果,抽驗結果違反規定者之處置
                       :
                       1.使用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其殘留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停止申
                         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2.使用未核准登記使用之農藥者,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
                       3.使用禁用農藥及拒絕抽檢,終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或停止使用
                         本標章一年。
                       4.各產銷班班員一年內蔬果經抽驗結果,不符前三目規定累計達
                         二次者,終止使用本標章。
                 (四)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於未經核准使用之蔬果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
                       終止申請者所簽訂之本標章使用契約,並依「商標法」等相關規
                       定處理。
                 (五)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如防癌、無毒、減肥等違
                       反標章契約情事:停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至一年。
                 (六)違反本標章規格、圖式、使用規定者,停止申請者使用標章三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其情節重大者,得禁止其使用標章。
                 (七)有前六款所定違規情形,且可辨識違規產銷班班員之標章識別碼
                       時,僅停止該產銷班班員標章之使用。
                 (八)經終止使用本標章之申請者,至少需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
                       得重新申請使用。
    
       16      十六、本標章辦理機關之掌理事項,如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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