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3 修正「銓敘部補(捐)助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經費作業規定」名稱為「銓敘部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作業規定」並修正全文

1       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退
               休團體)及辦理退休團體經費補(捐)助業務,以建構退休團體與政
               府之溝通橋樑,提供經驗傳承,並落實退休公務人員之照護,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

   2       二、本作業規定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內政部許可立案,並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退休團體。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立案,且其成員中至少有二分之一以
                 上係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團體。

   3       三、本部得輔導退休團體之事項如下:
           (一)於銓敘業務宣導座談會及各機關學校將屆退休公教人員長青座談時
                 ,加強宣導退休公務人員權益及照護事項。
           (二)於退休團體召開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時,聽取建言
                 ,以瞭解退休團體之想法、訴求及給予關懷,並作政令宣導或政策
                 說明。
           (三)為促進退休團體之經驗傳承,得配合退休團體之年度計畫,協助各
                 退休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幹部座談會或退休團體與政府間之學術、
                 藝術、體育、文化或社團等交流聯誼活動。
           (四)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建置退休公務人員交流園地及終身學習專區
                 ,積極鼓勵退休公務人員參與終身學習。
           (五)其他符合第一點目的之事項。

   4       四、退休團體舉辦前點相關活動時,得向本部申請補(捐)助經費;補(
               捐)助經費之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退休團體舉辦之活動經費,採部分補(捐)助方式;如屬公益活動
                 、志願服務、法治法律常識宣導、教育學習、衛生保健、安養照護
                 之研習性質者,每次活動最高以符合第五點補(捐)助項目經費總
                 額百分之六十為限,且補(捐)助金額應審酌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
                 形,最高在新臺幣十萬元以內。
           (二)同一退休團體,每年以補(捐)助一次為限。但配合政府政策需要
                 辦理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五、退休團體依前點規定申請補(捐)助經費,以補(捐)助其講師鐘點
               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及評審費為限。但不包括人事費、水電
               費、電話費、瓦斯費、清潔費、設備維護費與消耗性器材之購置及維
               護等行政管理費用。

   6       六、退休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申請條件之退休團體,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報擬申請補(
                 捐)助辦理之活動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詳
                 敘理由,送本部專案審核。
           (二)提報計畫內容應包括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書影本,以及退休團體
                 組織動態與運作情形、年度經費補(捐)助需求及計畫報告;其格
                 式如附件一、二、三。
           (三)經本部審核補(捐)助之計畫,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而必須
                 變更原計畫項目、實施期間及預估經費時,應詳敘理由,並檢附相
                 關資料送本部核准後,始得予以補(捐)助。但變更計畫者,以一
                 次為限。
           (四)申請補(捐)助之退休團體以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
                 目與金額。
           (五)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退休團體所提報計畫之審核結果,在第
                 四點補(捐)助經費標準及原則下,審酌核給補(捐)助金額。

   7       七、本部補(捐)助經費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計畫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捐)助之目的、範圍及項目。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退休團體所辦活動須達成預期目標或效益;其衡量指標格式如附件
                 四。
           (四)申請補(捐)助之退休團體過去一年受補(捐)助之活動執行情形
                 。

   8       八、經本部審核同意補(捐)助經費者,其請撥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一)補(捐)助經費請撥:退休團體於接獲本部補(捐)助通知公文後
                 ,得於舉辦活動前十四日內,備妥領據,送本部憑撥補(捐)助經
                 費;其格式如附件五。
           (二)補(捐)助經費核銷:
               1.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
                   果報告、經費支用報告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送本部審核;
                   其格式如附件六、七、八。當年度十二月辦理活動者,至遲不得
                   逾十二月十五日前,送本部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2.補(捐)助經費於活動結束時尚有結餘款,應於活動結束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按比例繳回,未繳回者,應自活動結束之次日起,至
                   返還結餘款之日止,依臺灣銀行當月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返還之;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三)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及出席人
                 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自行保存五年
                 ,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其屆滿保存年限,並報經本部依規定轉送
                 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9       九、退休團體接受補(捐)助經費之執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
                 形時,應確實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
                 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捐)助活
                 動之情事者,除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補(捐)助經費外,並將該退
                 休團體列為本部三年內不予補(捐)助之對象。

   10      十、受補(捐)助之退休團體於辦理活動時,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
               關會議或實地督導訪查其活動執行情形。

   11      十一、本部對退休團體之輔導及補(捐)助,將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公開相
                 關資訊。

   12      十二、本作業規定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13      十三、退休團體依本作業規定所製作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
                 ,應將著作紙本或光碟等相關資料送本部。著作權人應同意本部於
                 公務利用範圍內,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提供其他退休團體教
                 學與學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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