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商銀上班的吳小姐,請了育嬰留職停薪假後,從企劃工作被調到業務工作,最後被公司以曠職名義開除。吳小姐11日偕同台北市議員李文英召開記者會,要求台北市勞工局協助追回資遣費,並針對勞資糾紛進行解決。
▲一名在銀行擔任企劃工作的吳小姐,在育嬰假留職停薪後,申請復職卻遭公司刁難,11日由台北市議員代為召開記者會,痛斥北市勞工局沒有主動為勞工爭取權益。 (圖文/郭晉瑋)
職位莫名消失吳小姐於上海商銀任職超過10年,民國97年7月1日因為生產,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99年2月28日期滿,吳小姐原本打算延長半年,以照顧罹患注意不足過動症的孩子,但上海商銀希望她考慮離職或立即申請復職。
吳小姐於99年3月16日提出復職申請,公司卻以無內勤職缺為由,希望吳小姐轉任業務。由於兩項工作性質明顯不同,吳小姐於3月24日向勞工局詢問相關法律權益,當時勞工局表示,上海商銀已經違反性平法第17條規定。
規定中指出,如果上海商銀基於非法定原因不能使吳小姐復職,應該於30日前通知吳小姐,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工局幫不上忙即使吳小姐已經在6月14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性平法申訴,但上海商銀於6月18日正式將她解雇。
李文英指出,勞工局3月就說上海商銀違反性平法,卻沒有任何開罰或勞動稽查;等到6月答復吳小姐諮詢時,勞工局又說資方若因此開除勞工也是明顯違法;但最後企業根本不怕性平法,照樣開除吳小姐。
李文英指出,吳小姐依照勞工局的建議,單打獨鬥拖了5個月,結果失去工作,勞工局竟然只要她自己再協商,完全不顧道義責任,更有失捍衛勞工權益的立場。
類似案例層出不窮吳小姐指出,上海商銀在協調過程中,甚至出動知名律師事務所理律的大律師與吳小姐溝通,目的就是要吳小姐自動請辭,而吳小姐也因此根本不敢去上班,最後公司就以曠職為名將吳小姐解雇。
吳小姐更表示,自己並不是上海商銀唯一的案例,也有其他的女同事因為請了育嬰留職停薪假,從內勤被強迫轉為業務。內勤工作為固定薪資,外勤工作為變動薪資,兩者不但敘薪方式不同,就連進用資格也差異很大,許多請過育嬰假的女同事,就因為如此,只好默默離職。
勞工局二科科長吳海燕則表示,勞工局接到吳小姐提出的資方違反性平等法申訴案後,已經送交性別就業歧視委員會,由於勞資雙方的說明不一致,因此勞工局已經要求資方再度說明。
半數企業無育嬰假陪同出席記者會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律師莊喬汝也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自從民國91年公布後,已經實施多年;但就勞委會97年所公布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概況」分析,仍有47.4%的事業單位根本沒有提供「育嬰留職停薪」給員工;在有提供的事業單位中,員工於育嬰假期滿後回復原職的,也僅有66.2%。
莊喬汝說,育嬰留職停薪的立法目的,就是是為了創造一個安心生養的環境,培育下一代人力,但這樣的數據,讓一般弱勢的勞工對育嬰留職停薪,懷有相當大的不安及恐懼。
莊喬汝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其實非常清楚,首先,在育嬰假後,雇主除了有性平法第17條所列的四款理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能拒絕員工復職。另外,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復職」的定義,但在解釋上,復職指的就是回復原職。
莊喬汝提醒類似遭遇的勞工,遇到吳小姐的狀況,不可以不回去上班,或在未經雇主同意之下即以請假方式不去上班,否則有可能會被雇主以「無故曠職」為理由解雇,反而喪失的資遣費的請領資格;勞工局的諮詢人員,在面對類似案件時,對此應該要適時提醒勞工。
出處來源:台灣立報【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