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醫有底薪,不能以執業所得報稅

長庚醫院昨因超收醫師健保費案付出四.一億元的罰鍰,卻決定提起訴願尋求翻案,衛生署長楊志良堅持開罰有理,並指長庚若能合夥經營,全國各醫院必定跟進,醫師不用負擔經營成本,報所得稅卻可打八折,這對大多數納稅人並不公平。

曾公開痛批「長庚作假、幫醫師逃漏稅」的楊志良說,身為國家公務員,既然發現問題,就不能不處理,才能使國內醫療競爭環境、醫師繳稅標準更公平,國稅局也須依法行政,不能不查。

根據財政部規定,醫院讓醫師以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必須要符合零底薪、零保障收入,但衛生署指出,長庚在醫院評鑑資料中卻有保障底薪。

而且長庚院方曾在二○○八年四月發出一封名為「因應新制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全員須知」的電子郵件給全院醫師,郵件附件中的「醫療組評鑑委員現場查證提問Q&A」,就提供給長庚醫師兩種不同的答案,不論是「本院主治醫師收入係以執行業務所得採PF分配制…並由專科提供分配後至少9萬元之保障」或者「本院主治醫師薪資並非完全採PF分配制,且設有主治醫師基本薪資九萬元(最低保障)」,都確認了長庚醫生確有底薪。

楊志良進一步質疑,長庚聲稱醫師是合夥人,但長庚醫院如果賠了錢,有了經營困難,醫師需要拿錢出來分擔嗎?並沒有。長庚醫師是否擁有長庚醫院?醫院可否分盈餘給醫師?事實上亦都不行,長庚是醫療財團法人,不能分盈餘。

楊志良說,美國的醫師可同時跟多家醫院合夥拆帳,長庚卻不准旗下醫師在外開業,這怎麼會是合夥制?這就是僱傭制,長庚的說法根本不通。

楊志良在八月一日健保局局長交接典禮上,特別以長庚案為例,公開重申醫院與醫師間「當然是僱傭關係而非合夥關係」,期許健保局未來面對弊端時,不要迴避,「寧可戰死沙場,該做的事情就去做」。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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