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0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2       二、請假類別及事由:
           (一)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
                 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
                 訓練機關(構)學校核准者。
           (二)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由,並經查明屬實者。
           (三)喪假:限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祖
                 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有死亡事實者。除
                 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
                 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四)娩假、產前假、陪產假及流產假:受訓人員確有各該事由,經繳驗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證明者。
           (五)病假:
               1.因疾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者,須經訓練機關(構)學校醫務人員
                   或醫院證明。但急病者,輔導員可先行處理
                 2.女性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得請生
                   理假一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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