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訓練方式: (一)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 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二)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 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該訓練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 練人員,或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 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10 十、輔導講習及成效追蹤及評估: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辦理實務訓練輔 導事項之講習。 (二)保訓會應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訓練計畫相關規 定,確實審核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所送實務訓練計畫表,如 所載內容不符規定或有疑義,得洽請修正或重行報送。 (三)國家文官學院應就各機關(構)學校傳送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建檔列 管,並定期檢視,對逾期未報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之機關(構)學校 ,促請限期補行報送,並將列管情形函知保訓會。 (四)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派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實地瞭 解實務訓練輔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