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10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2       二、訓練方式:
           (一)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
                 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二)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
                 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該訓練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
                 練人員,或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
                 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10      十、輔導講習及成效追蹤及評估: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辦理實務訓練輔
                 導事項之講習。
           (二)保訓會應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訓練計畫相關規
                 定,確實審核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所送實務訓練計畫表,如
                 所載內容不符規定或有疑義,得洽請修正或重行報送。
           (三)國家文官學院應就各機關(構)學校傳送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建檔列
                 管,並定期檢視,對逾期未報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之機關(構)學校
                 ,促請限期補行報送,並將列管情形函知保訓會。
           (四)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派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實地瞭
                 解實務訓練輔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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