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麻醉藥 藥品、毒劇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 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成藥分甲、乙兩類,其範圍及審核標準如基準表(附件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