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逾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 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政儲 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 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