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說: 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 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522 條)例如:甲的房貸已好幾期沒有繳納,銀行為保 全債權,對於甲的房子得聲請假扣押。 2.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 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 得為之。(民事訴訟法532條)例如:打監護權訴訟 前,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保全聲請人與子女之監護 。 (二)管轄:假扣押及假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 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三)聲請要件: 1.假扣押及假處分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525條) 2.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 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3.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民事訴訟法535條)
(四)聲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