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06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1       一、(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事業以不當促銷廣告誤導消
               費者,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2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促銷廣告,係指事業於商品(服務)之廣告,以特價
               、減價、折扣、分期、免費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限時或限
               量交易、提供贈品或贈獎等方式,促進對消費者之招徠效果,而增加
               其商品(服務)之交易機會。

   3       三、(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就商品(服務)促銷廣告應善盡真實表示義務,並確保促銷內容
               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

   4       四、(妥善規劃原則)
               事業為促銷廣告前應充分考量、善予規劃及妥為準備,無論促銷活動
               係自行辦理或與他事業合作,促銷內容係自行或他事業提供,均應確
               保廣告之真實履行。

   5       五、(充分備貨原則)
               事業促銷廣告未有限量表示者,應事前備置充足商品(服務),並於
               促銷期間提供,以確保廣告真實履行。

   6       六、(限制條件充分揭示原則)
               事業就商品(服務)所為促銷廣告,對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
               重要交易限制條件應充分揭示,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
               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或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7       七、(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
               事業於促銷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一)廣告所示商品(服務)價格或數量優惠與實際提供情形不符,包括
                 事業實際並未提供銷售、提供數量顯較廣告所示數量為少,或未有
                 限量表示,而實際提供銷售之商品(服務)顯未達合理可預期之需
                 求數量。
           (二)廣告所示商品(服務)之價格、數量或其他優惠,實際附有條件、
                 負擔或期間等限制而未予明示。
           (三)廣告所示商品(服務)之圖片、型號等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交易情形
                 不符。
           (四)廣告就贈品贈獎之內容、數量、價值、參加辦法(資格、期間、方
                 式等)、抽獎日期等所為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不符。
           (五)廣告所示贈品贈獎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或期間等限制而未予明示。
           (六)廣告就商品(服務)價格為業界最低或類似表示,實際並無銷售或
                 銷售價格並非最低。
           (七)廣告內容僅於特定門市、分店或交易場所適用而未予明示。
           (八)廣告強調商品(服務)數量之稀少或限量,而為不實之銷售。
           (九)廣告為虛偽不實之限時表示。
           (十)廣告宣稱價格優惠,但所示商品(服務)之「原價」、「市價」等
                 基準價格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十一)廣告表示消費一定數額得獲嗣後交易優惠之抵用券、折價券等,
                   就抵用券、折價券等使用方式、期間、範圍等限制未予明示,致
                   消費者就其價值產生錯誤認知之虞。

   8       八、(比較廣告)
               促銷廣告之內容以比較廣告之方式為之者,不得對他人商品(服務)
               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9       九、(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七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八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
               條或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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