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並 落實相關管理及評比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署刊登行政院公報內容依「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第六 點公報刊登內容一覽表(如附件一)規定辦理。 3 三、公報刊登資料之格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 A4 頁面、直 式橫書為原則;圖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 析度需達 300dpi 。 (二)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 」,用公文電子交換方式傳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 中心)。 (三)為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凡刊登資料屬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 或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 料提要表」(如附件二),併同「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 報書函」,送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四)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等 應使用行政院主計處全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4 四、法規、行政規則及公告等作業規定及範例,請參考本署網站「環保法 規」中之「環保法制作業實務」規定辦理。 5 五、各單位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先填具「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 內容確認表」(如附件三),及會知法規會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刊登作業: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行政規則且無指定施行日期或生效日期 時,其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報出刊日期一致。各送刊單位至遲應 於當期公報出刊前三個工作日前,將全案送秘書室辦理發文作業 。 2.指定施行日期或生效日期應在當期公報出刊日期之後。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應自公報出刊日次日起算,不得 少於七日。 6 六、本署公報專責人員應於公報管理系統所指定之期限確認下列事項: (一)刊登資料有錯誤時,應即通知編印中心取消刊登,並重新發文辦理 刊登。 (二)確認公報出刊日期,同步辦理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發布作業。 (三)詮釋資料(metadata)分析錯誤,應即通知編印中心修正。 7 七、發文單位遇公文無法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遞時,應立即通知承辦人及公 報專責人員,並改以紙本公文,先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編印中 心。 8 八、為提升本署辦理刊登公報作業績效,由秘書室每年辦理各送刊單位公 報作業評比,評比方式及評比指標項目如附件四。 9 九、評比結果經秘書室簽報署長核定後,函請各送刊單位參考改進,並提 報本署行政事務檢討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