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聲請法院為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程序:

(一) 概說:收養關係之終止可分為兩種,一為合意終止,一為判決終止。

(二)管轄:收養無效、終止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或撤銷終止收養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583條)

(三)聲請流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