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說: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 管轄: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非訟事件法第133條)
(三) 聲請文件:前條第一項事件之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 收養契約書 二、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證明文件 四、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 經公證之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 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 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四)聲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