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02 訂定「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基本設計審查機制」

1       一、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經濟部授權審查之
               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特訂定本審查機制。

   2       二、本署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有關技術及成本估算審議應依「政府公共工
               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審議要點)辦理,其中規劃
               總建造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逾二億元工程個案(含補助型及委辦工
               程)之審查,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機制辦理。

   3       三、審查作業機制如下:
           (一)本署工程計畫個別完整分標工程發包預算達一億元以上未逾二億元
                 之工程個案,由本署辦理審議;五千萬元以上未逾一億元之工程個
                 案,由本署所屬機關自行辦理審議。
           (二)個案工程依水資源及防洪工程類別,選擇下列審查方式辦理:
                 1.水資源工程:
                (1)專案辦理審查會議審議:會議主持人由機關首長指派簡任層級
                     以上高階主管擔任,並指派專人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可聘請
                     相關專家或學者若干名協助辦理審查,並應邀經濟部及本署相
                     關審議或管考單位派員列席。
                (2)辦理書面審議: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
                     辦理。
                 2.防洪工程: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及「經濟部水利署
                   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暨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工程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書面審議,必要時得以專案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三)本署所屬機關委託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個案工程之基
                 本設計審議部分,由所屬機關依本方案之運作模式辦理。
           (四)水資源工程辦理基本設計及防洪工程辦理設計初稿階段審查時提送
                 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1.計畫工程目的說明(含緣由、核准文號)。
                 2.基本資料及周圍環境分析(如水理資料、工址現況資料、相關調
                   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3.設計規劃理念說明(概要描述)。
                 4.工程內容說明(含空間利用或使用壽年)。
                 5.法令分析(相關法令、要點或規範)。
                 6.設計準則與綱要規範。
                 7.工程圖說(含平面佈置圖、縱橫斷面圖、重要結構安定分析及機
                   電系統等)。
                 8.建造成本經費估算、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應考慮物價波動風險
                   )。
                 9.工期分析。
                10.採購策略。
                11.用地取得(辦理情形及時程一併說明)。
                12.歷次相關審查意見辦理情形。
                13.再生能源設備或綠色內涵之設計規劃。
           (五)為加速審查程序,工程主辦單位送審時應檢附「基本設計階段審查
                 提送文件自主檢核表」(如附件一),書件不齊且未有適當理由者
                 ,經通知後未於三日內補正者,得逕退請工程主辦單位補件。
           (六)審查原則如下:
                 1.技術專業審查及經費概算之作業管控之落實度。
                 2.相關工期、經費概算之精確度與可靠度。
                 3.契約相關發包文件應注意事項。
                 4.為配合政府推動永續公共工程政策,如有相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綠色內涵指標及經費比例一併列入審查。
           (七)審查流程:如附件二-「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查
                 作業流程圖」。
           (八)計畫工程審查通過後,由本署代辦經濟部稿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副
                 知計畫主辦單位及本署相關單位。所屬機關審查案件則函送本署代
                 辦部稿轉報行政院備查。
           (九)各項審查成效(包含審議期程、審議前後工期及經費之差異等)請
                 各工程辦理機關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及年度結束時函送本署彙報
                 經濟部國營會檢討管控。
           (十)本機制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
                 議效率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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