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8.02 修正「行政院主計處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處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所進用之人員。但本處約僱統計調查員之管理另依「
               基層統計調查網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6       六、約聘僱人員之服務成績考核,其服務單位主管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
               罰之旨,依聘僱契約內容,就其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及品德學識隨時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考核表格式如附表),考核成績以 100分為滿
               分,80  分以上為優良,未滿 60 分為劣。
               前項考核成績作為續聘僱與否之準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核成績 60 分以上,而據以聘僱之計畫尚未完成者,予以續聘僱
                 。但如連續二年考核成績皆低於 70 分者,得予解聘僱。
           (二)考核成績低於 60 分者,應予解聘僱。
           (三)配合政府政策精簡聘僱人力,或因專案計畫變更或縮減,需裁減聘
                 僱人力時,以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平均分數高低作為裁減優先順序之
                 依據。
               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處職員獎懲要點之規定,視其服務表現隨時
               辦理之。

   7       七、約聘僱人員繼續服務滿一年(以會計年度計算),至年終仍在職,服
               務成績考核優良,且據以聘僱之計畫尚未完成,而獲續聘僱者,得於
               各該職稱薪點報酬範圍內,晉敘一階。
               凡續聘僱者,服務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求調整其續約之職務,並依所
               調整職務之薪點折合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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