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30 訂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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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
               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向
               海關申報登記。
    
    第 4 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
                   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
                   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第 5 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
               翌日起,保存五年。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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