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27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 9-1 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所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所載之所有資產。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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