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車手林帛亨控侵權 中油遭判賠360萬

曾任台灣中油公司代言人的職業賽車手林帛亨,民國96年間未簽妥合約仍為中油宣傳,其後雙方因合約價碼談不攏而訴訟,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決中油敗訴,應給付新台幣360萬元。

職業賽車手林帛亨於93年至95年間,都與中油公司簽約,在國際賽車比賽時,於車身與服裝上張貼中油廣告,增加其知名度,同時為中油公司拍攝廣告代言。

雙方的合約價格從93年的95萬元,逐年提高至95年的500萬元。但96年時,雙方一直無法談妥合約價碼,林帛亨透過經紀公司爭取500萬元,但中油公司只提出200萬元的合約草案,所以一直沒有正式簽約。

但是,林帛亨在96年間參加國際賽車比賽時,繼續在車身及服裝上張貼中油的廣告,當年8月間也為中油拍攝電視代言廣告。可是雙方依然沒有正式簽約,經過協調還是沒有結果,林帛亨認為中油公司已侵害其肖像權與姓名權,所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油賠償1000萬元。

中油公司則辯稱,中油曾把契約草案內容送交林帛亨的經紀公司,如果對方不接受契約草案內容,可以不在賽車上張貼中油的商標,所以並未造成林帛亨任何損害。至於拍攝廣告一事,則是林帛亨依照經紀公司指示所為,中油公司並未直接指示林帛亨服一定的勞務。

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聽取雙方辯詞後,認定中油公司的確從林帛亨的廣告及代言中獲得利益,屬於沒有法律原因的不當得利。經參酌中油的合約草案及林帛亨的付出與宣傳效果,判處中油公司應給付林帛亨360萬元 資料來源:《中央社》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47262/IssueID/20090629/SecID/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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