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遭仙人跳,詐欺、誹謗、恐嚇、搶奪與逼簽本票

本案係一般俗稱之「仙人跳」,同時涉及少年性交易、詐欺罪、誹謗罪、恐嚇罪、傷害罪、強盜罪等多項罪嫌。三名同夥男性,除依§339依詐欺罪移送法辦之外,以三字經辱罵、並指控江姓男子性侵少女,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

在竹科某製造業擔任工程師的江姓男子於26日晚間他上網與一名自稱「心碎的感覺」少女,兩人透過網路即時通聊天,對方說她未滿17歲,剛與男友分手,心情很不好,想找他出來喝酒聊天。雙方才認識不到2小時,江某就與16歲的陳姓少女約在國軍新竹醫院前見面,江某看見清秀的少女驚為天人,隨即以重型機車載她到附近汽車旅館開房間,並發生關係。 

少女趁江某洗澡的時候,聲稱要外出買東西吃,實際上卻是跑到樓下打開車庫,「迎接」3名同夥,其中一人以三字經辱罵江某,指控他性侵少女,還揮拳重擊江頭部;另名男子則拿鑰匙騎走他的重型機車,並且揚言,若江某不拿出10萬元遮羞費,後果將不堪設想。

法律評析

仙人跳的桃色糾紛

本案係一般俗稱之「仙人跳」,同時涉及少年性交易詐欺罪誹謗罪恐嚇罪傷害罪強盜罪等多項罪嫌。


(一)該名少女係為17歲未成年少女,其行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保護,該名少女與江姓男子性交為性交之行為,同時夥同友人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逼迫其交付金錢作為遮羞費,同時觸犯多項刑責,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與他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如另犯其他之罪,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後,在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至少年法庭處理。

(二)三名同夥男性,除依§339依詐欺罪移送法辦之外,以三字經辱罵、並指控江姓男子性侵少女,可能構成刑法

  • 誹謗罪;而重擊男子頭部之行為,則構成刑法傷害罪;另外,財產部分,同夥男性友人強行騎走江姓男子機車並揚言要求江男交付10萬元價金,已經構成刑法§325搶奪罪及§346恐嚇取財罪,分別皆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若三名男子係以引誘、留容、協助、或以詐術或其他方式,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3之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金。如該少女係受三名男子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依該條例§24第一項之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意圖以營利為目的犯上述之罪行,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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