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08 訂定「行政院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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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育具國際視野之中高階公務人員,選送
                   具發展潛力公務人員赴國外進修,以提升專業知能及國際競爭力,爰
                   訂定本計畫。
    
       2       二、本計畫所稱國外進修,指由本院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知名大學院校進
                   修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
                   本計畫所稱政府公費補助,指以政府預算提供全額或部分補助之獎助
                   學金。
    
       3       三、前點之政府公費補助期限如下:
               (一)進修碩士學位者,以一年為限。
               (二)進修博士學位者,以三年為限。
    
       4       四、本計畫以智慧綠建築、雲端運算、智慧電動車、專利產業化、綠色能
                   源、文化創意、精緻農業、海域區劃與管理等政府當前或未來發展之
                   重大業務相關進修研究領域為優先補助對象。
    
       5       五、每年度選送名額,以碩、博士學位合計十五名為原則,採公開甄選,
                   並得不足額錄取。
                   前項選送名額及碩、博士比例,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或進修研究領
                   域與政府當前或未來發展業務之相關性調整,並於公開甄審前公告。
                   選送國外進修之規劃、甄審及執行事項等相關事宜,依每年度選送國
                   外進修甄審作業規定及選送國外進修執行作業規定辦理,並由本院人
                   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另定之。
    
       6       六、本院及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應
                   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
                     以上畢業。
               (二)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格人
                     員,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
               (三)曾辦理與擬進修研究領域有關業務三年以上。
               (四)未曾領有我國政府公費補助進修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五)非屬機要人員任用。
                   前項推薦人員,以尚未取得國外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優先。
                   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如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
                   ,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得推薦,錄取後始發現或發生
                   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7       七、選送國外進修之遴薦作業及甄審程序如下:
               (一)遴薦作業:由主管機關擇優推薦一人至三人,並於規定期限內,備
                     齊下列推薦文件函送人事局:
                     1.推薦表(如附件一)。
                     2.進修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甄審程序:
                   1.初審:由人事局依每年度選送國外進修甄審作業規定,進行初審
                       ,並排列優先順序。
                     2.複審:由人事局將推薦人員進修計畫書,送請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進行複審,並排列優先順序。
                     3.核定:人事局綜整初、複審結果,簽陳本院核定正、備取人員。
    
       8       八、經錄取之進修人員,應提出出國進修執行計畫,由主管機關於規定期
                   限內報經本院核准後,始得出國。
                   前項人員依日曆天計算,應於核定之次日起算,一年內出國,如因公
                   務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克或延期出國,應經主管機關向本院申請放棄
                   錄取資格或延期出國,放棄錄取資格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延期
                   出國或備取遞補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出國。
                   未申請放棄或延期出國,而逾期未出國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主管
                   機關不得再推薦該進修人員參加本計畫之國外進修。
    
       9       九、進修人員出國期間,由人事局依本院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補助
                   項目及支給數額表(如附件三)核給公費補助,未於表內所列費用,
                   概由進修人員自理。
                   進修人員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並於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人事局申請公費補助,有關補助方式依每年度選送國外進修執行
                   作業規定辦理。
    
       10      十、進修人員之公費補助,應由人事局依核定之出國期間計算,未經核定
                   即出國者,於完成核定程序前,不予補助;如提前完成進修或因故無
                   法完成者,其補助金額應按實際進修期間核實支給。
                   進修人員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學位,而有延長進修期間必要者,應報人
                   事局備查後,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全時進修,並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1      十一、進修人員於出國期間核給公假,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不得再支領我
                     國政府公費提供之其他獎助學金或補助,違反者,應償還已領取之
                     公費。
                     進修人員研究期滿之返國服務義務,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
                     規定辦理。
    
       12      十二、已核定之進修執行計畫,除下列事項不得變更外,進修人員應確實
                     按計畫執行,未經本院核准,不得變更:
                 (一)原核定之研究領域。
                 (二)原核定之留學國家。
                     進修執行計畫之變更,應提出具體說明變更之正當理由,並以一次
                     為限。
                     未經核准逕自變更者,廢止錄取資格,並責令返國。
    
       13      十三、進修人員出國期間應與服務機關及我國駐外機構保持密切聯繫,並
                     不得有違反國家法令致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
                     前項違反國家法令致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者,除廢止錄取資格
                     ,責令返國外,並一次追繳進修期間支領之各項公費補助。
    
       14      十四、進修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計畫規定提出出國報告,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
                     所有,並由主管機關安排心得分享活動至少二場次。
                     進修人員之主管機關及服務機關,應規劃進修人員返國後職務歷練
                     培育計畫,並進行成效評估。
    
       15      十五、進修人員有違反規定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16      十六、進修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依規定
                     向人事局辦理公費核銷。
    
       17      十七、選送國外進修經費,由人事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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