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育具國際視野之中高階公務人員,選送 具發展潛力公務人員赴國外進修,以提升專業知能及國際競爭力,爰 訂定本計畫。 2 二、本計畫所稱國外進修,指由本院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知名大學院校進 修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 本計畫所稱政府公費補助,指以政府預算提供全額或部分補助之獎助 學金。 3 三、前點之政府公費補助期限如下: (一)進修碩士學位者,以一年為限。 (二)進修博士學位者,以三年為限。 4 四、本計畫以智慧綠建築、雲端運算、智慧電動車、專利產業化、綠色能 源、文化創意、精緻農業、海域區劃與管理等政府當前或未來發展之 重大業務相關進修研究領域為優先補助對象。 5 五、每年度選送名額,以碩、博士學位合計十五名為原則,採公開甄選, 並得不足額錄取。 前項選送名額及碩、博士比例,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或進修研究領 域與政府當前或未來發展業務之相關性調整,並於公開甄審前公告。 選送國外進修之規劃、甄審及執行事項等相關事宜,依每年度選送國 外進修甄審作業規定及選送國外進修執行作業規定辦理,並由本院人 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另定之。 6 六、本院及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應 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 以上畢業。 (二)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格人 員,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 (三)曾辦理與擬進修研究領域有關業務三年以上。 (四)未曾領有我國政府公費補助進修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五)非屬機要人員任用。 前項推薦人員,以尚未取得國外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優先。 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如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 ,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得推薦,錄取後始發現或發生 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7 七、選送國外進修之遴薦作業及甄審程序如下: (一)遴薦作業:由主管機關擇優推薦一人至三人,並於規定期限內,備 齊下列推薦文件函送人事局: 1.推薦表(如附件一)。 2.進修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甄審程序: 1.初審:由人事局依每年度選送國外進修甄審作業規定,進行初審 ,並排列優先順序。 2.複審:由人事局將推薦人員進修計畫書,送請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進行複審,並排列優先順序。 3.核定:人事局綜整初、複審結果,簽陳本院核定正、備取人員。 8 八、經錄取之進修人員,應提出出國進修執行計畫,由主管機關於規定期 限內報經本院核准後,始得出國。 前項人員依日曆天計算,應於核定之次日起算,一年內出國,如因公 務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克或延期出國,應經主管機關向本院申請放棄 錄取資格或延期出國,放棄錄取資格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延期 出國或備取遞補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出國。 未申請放棄或延期出國,而逾期未出國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主管 機關不得再推薦該進修人員參加本計畫之國外進修。 9 九、進修人員出國期間,由人事局依本院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補助 項目及支給數額表(如附件三)核給公費補助,未於表內所列費用, 概由進修人員自理。 進修人員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並於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人事局申請公費補助,有關補助方式依每年度選送國外進修執行 作業規定辦理。 10 十、進修人員之公費補助,應由人事局依核定之出國期間計算,未經核定 即出國者,於完成核定程序前,不予補助;如提前完成進修或因故無 法完成者,其補助金額應按實際進修期間核實支給。 進修人員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學位,而有延長進修期間必要者,應報人 事局備查後,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全時進修,並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1 十一、進修人員於出國期間核給公假,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不得再支領我 國政府公費提供之其他獎助學金或補助,違反者,應償還已領取之 公費。 進修人員研究期滿之返國服務義務,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 規定辦理。 12 十二、已核定之進修執行計畫,除下列事項不得變更外,進修人員應確實 按計畫執行,未經本院核准,不得變更: (一)原核定之研究領域。 (二)原核定之留學國家。 進修執行計畫之變更,應提出具體說明變更之正當理由,並以一次 為限。 未經核准逕自變更者,廢止錄取資格,並責令返國。 13 十三、進修人員出國期間應與服務機關及我國駐外機構保持密切聯繫,並 不得有違反國家法令致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 前項違反國家法令致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者,除廢止錄取資格 ,責令返國外,並一次追繳進修期間支領之各項公費補助。 14 十四、進修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計畫規定提出出國報告,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 所有,並由主管機關安排心得分享活動至少二場次。 進修人員之主管機關及服務機關,應規劃進修人員返國後職務歷練 培育計畫,並進行成效評估。 15 十五、進修人員有違反規定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16 十六、進修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依規定 向人事局辦理公費核銷。 17 十七、選送國外進修經費,由人事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