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7.08 訂定「行政院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實施計畫」

   1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育具國際視野之中高階公務人員,選送
               具發展潛力公務人員赴國外進修,以提升專業知能及國際競爭力,爰
               訂定本計畫。

   2       二、本計畫所稱國外進修,指由本院選送公務人員赴國外知名大學院校進
               修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
               本計畫所稱政府公費補助,指以政府預算提供全額或部分補助之獎助
               學金。

   3       三、前點之政府公費補助期限如下:
           (一)進修碩士學位者,以一年為限。
           (二)進修博士學位者,以三年為限。

   4       四、本計畫以智慧綠建築、雲端運算、智慧電動車、專利產業化、綠色能
               源、文化創意、精緻農業、海域區劃與管理等政府當前或未來發展之
               重大業務相關進修研究領域為優先補助對象。

   5       五、每年度選送名額,以碩、博士學位合計十五名為原則,採公開甄選,
               並得不足額錄取。
               前項選送名額及碩、博士比例,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或進修研究領
               域與政府當前或未來發展業務之相關性調整,並於公開甄審前公告。
               選送國外進修之規劃、甄審及執行事項等相關事宜,依每年度選送國
               外進修甄審作業規定及選送國外進修執行作業規定辦理,並由本院人
               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另定之。

   6       六、本院及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應
               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
                 以上畢業。
           (二)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格人
                 員,年齡須在四十五歲以下。
           (三)曾辦理與擬進修研究領域有關業務三年以上。
           (四)未曾領有我國政府公費補助進修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五)非屬機要人員任用。
               前項推薦人員,以尚未取得國外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優先。
               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如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
               ,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得推薦,錄取後始發現或發生
               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7       七、選送國外進修之遴薦作業及甄審程序如下:
           (一)遴薦作業:由主管機關擇優推薦一人至三人,並於規定期限內,備
                 齊下列推薦文件函送人事局:
                 1.推薦表(如附件一)。
                 2.進修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甄審程序:
               1.初審:由人事局依每年度選送國外進修甄審作業規定,進行初審
                   ,並排列優先順序。
                 2.複審:由人事局將推薦人員進修計畫書,送請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進行複審,並排列優先順序。
                 3.核定:人事局綜整初、複審結果,簽陳本院核定正、備取人員。

   8       八、經錄取之進修人員,應提出出國進修執行計畫,由主管機關於規定期
               限內報經本院核准後,始得出國。
               前項人員依日曆天計算,應於核定之次日起算,一年內出國,如因公
               務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克或延期出國,應經主管機關向本院申請放棄
               錄取資格或延期出國,放棄錄取資格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延期
               出國或備取遞補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出國。
               未申請放棄或延期出國,而逾期未出國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主管
               機關不得再推薦該進修人員參加本計畫之國外進修。

   9       九、進修人員出國期間,由人事局依本院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國外進修補助
               項目及支給數額表(如附件三)核給公費補助,未於表內所列費用,
               概由進修人員自理。
               進修人員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並於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人事局申請公費補助,有關補助方式依每年度選送國外進修執行
               作業規定辦理。

   10      十、進修人員之公費補助,應由人事局依核定之出國期間計算,未經核定
               即出國者,於完成核定程序前,不予補助;如提前完成進修或因故無
               法完成者,其補助金額應按實際進修期間核實支給。
               進修人員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學位,而有延長進修期間必要者,應報人
               事局備查後,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全時進修,並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1      十一、進修人員於出國期間核給公假,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不得再支領我
                 國政府公費提供之其他獎助學金或補助,違反者,應償還已領取之
                 公費。
                 進修人員研究期滿之返國服務義務,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
                 規定辦理。

   12      十二、已核定之進修執行計畫,除下列事項不得變更外,進修人員應確實
                 按計畫執行,未經本院核准,不得變更:
             (一)原核定之研究領域。
             (二)原核定之留學國家。
                 進修執行計畫之變更,應提出具體說明變更之正當理由,並以一次
                 為限。
                 未經核准逕自變更者,廢止錄取資格,並責令返國。

   13      十三、進修人員出國期間應與服務機關及我國駐外機構保持密切聯繫,並
                 不得有違反國家法令致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
                 前項違反國家法令致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者,除廢止錄取資格
                 ,責令返國外,並一次追繳進修期間支領之各項公費補助。

   14      十四、進修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計畫規定提出出國報告,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
                 所有,並由主管機關安排心得分享活動至少二場次。
                 進修人員之主管機關及服務機關,應規劃進修人員返國後職務歷練
                 培育計畫,並進行成效評估。

   15      十五、進修人員有違反規定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16      十六、進修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依規定
                 向人事局辦理公費核銷。

   17      十七、選送國外進修經費,由人事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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