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為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規定之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 二、旅行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備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1.每一位旅客一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自行以 A4 白紙影印 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下載,並詳實填 寫。 2.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 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或超過三點 六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 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往來臺灣通行證、護照或香港、澳門核發 之旅行證件(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護照或旅行證件) 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3.通行證、護照或旅行證件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居民身分證影本 貼於申請書背面。 4.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代申請之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 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 填正體字。 5.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 名或蓋章。 6.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行業為代申請人 及保證人,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無須保 證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以下簡稱團體名冊)二份( 須先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核通過,並由系 統列印團體名冊後,始得向本署提出送件申請,未附通過證明不予 受理): 1.團體名冊格式如附件二,請自行以 A4 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 ://www.immigration.gov.tw )下載,並詳實填寫。 2.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 3.團號:共九碼,前三碼為民國年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電腦自動處理,不需編出。 第四碼至第九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由電腦自行給序。 4.旅遊計畫(須經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查通 過,未附通過證明不予受理)填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 5.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備註欄填領隊,申請書附大陸地區 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依本 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檢附旅客名單,無須經 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審核通過,並得自行指 定領隊,免附領隊證明。 6.代申請旅行社戳記應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備。 7.每團人數下限為五人,上限為四十人。不足五人之團體,不得送 件,超過四十人之團體,請分成二團。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之團 體,每團人數為七人以上。 (三)附有效居民身分證影本及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自國外、香港或澳門來臺觀光者,附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大陸 地區所發護照或香港、澳門核發之旅行證件影本。 (四)與大陸地區旅行社簽訂之合作契約影本。但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五)附繳證明文件: 1.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員工證件影本。 (2)在職證明影本。 (3)薪資所得證明影本。 2.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應檢附國小以上各級學校有效學 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影本。 3.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之一: (1)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 機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數筆存款可合併計算。家庭成 員同時申請者,得以成員其中一人之存款證明影本或存摺影本 代替。 但存款總額應達每人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 )以上。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血親或居住同一戶籍具有親屬 關係者。家庭成員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影本或常住人口登記卡 影本。 (2)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檢附存摺影本或金融 機構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影本。股票價值以面額計算。 (3)不動產估價逾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開立一個月內之證明 影本。 (4)具退休身分申請者,得以退休證明影本代替。 4.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附有效之學生簽證影 本或國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正本, 以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 5.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附現住地永久居留 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6.以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附蓋有大陸、 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澳門工作入出境許 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7.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 (1)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請依香港、澳門居民身 分申請。有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者(尚未取 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則檢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 明。 (2)未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資格者(如現尚持有中國護照 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 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或旅行證件影本。有隨行之旅居香 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者,檢附本人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證 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8.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或大陸地區 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但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之。 9.臨時改派領隊者,應檢附重大事由說明書及切結書(註明「原領 隊在原團同時段內不得再帶他團」等文字)。 10.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3 三、自國外來臺或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團體,申請方式如下: (一)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附第二點第五款第一 目至第三目證明文件之一,逕交由接待旅行社代為申請。 (二)赴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一年以上且領有 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旅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將申 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先送現住地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 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駐外館處於申請書 上註記後發還,由申請人寄臺灣地區旅行業代申請。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應繳驗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 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但國外在學證明正本應連同申請書寄國內 旅行社代為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者,得交由臺灣地區旅 行社代申請或於駐外館處審查後逕核轉本署辦理。 4 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由接待旅行業向移民署臺北市 、臺中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等八 服務站送件,臺灣地區接待旅行業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代為向移民署送件。 5 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直接或經香港、澳門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案 件,移民署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程序: 1.以現場掛號方式取得配額: 送件當日於移民署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 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等八服務站排隊依送達次序取得當日配 額。 2.依團體名冊點收申請書,未依前項取得配額者或不足五人之團體 ,不予受理。 3.收繳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發給收據,其以支票繳納者 ,不找現金。 4.團體名冊二份均蓋收件章,第一份交還送件之旅行業者,第二份 併申請書流程處理。 5.於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編收件號,整團分同一承辦人承辦。 6.檢查團體名冊第一位之申請書內有無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 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逾期或未附者,請代 送件之旅行業者補正,三星期內未依規定補正者,應予退件。 (二)審查事項如下: 1.核對團體名冊所載姓名與申請書中文姓名正體字欄是否相符。 2.核對照片與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是否相符。 3.審查申請資格與所附證明文件是否相符。 4.申請人有無簽名、代辦旅行社有無蓋章。 5.隨行案件於申請書「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意見欄」加註被隨行者 姓名。 6.審查合格案件,於申請書「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意見欄」蓋「許 可」章。 7.服務站受理案件,立即登錄,審查後之申請書及團體名冊,送移 民署移民資訊組做後續光碟處理。 6 六、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香港、澳門或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 光活動案件,移民署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程序: 1.依團體名冊點收申請書,不足七人之團體,不予受理。 但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不在此限。 2.收繳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發給收據,其以支票繳納者 ,不找現金。 3.團體名冊二份均蓋收件章,第一份交還送件之旅行業者,第二份 併申請書流程處理。但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不在此限。 4.於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編收件號,整團分同一承辦人承辦。 5.檢查團體名冊第一位之申請書內有無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 影本或大陸地區旅行社從業人員在職證明。逾期或未附者,請代 送件之旅行業者補正,三星期內未依規定補正者,應予退件。但 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事項如下: 1.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附第二點第五款第 一目至第三目證明文件之一。 2.赴國外、香港、澳門留學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一年以上且領 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將申 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先送現住地駐外館處審查。經審查後駐外館 處於申請書上註記後發還,由駐外館處核轉移民署或申請人寄臺 灣地區旅行業代為申請。 7 七、觀光申請案送件前,已先向移民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依本辦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觀光申請案。 8 八、申請案已完成收件程序者,該團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團員。 9 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移民署電腦印證及程式設 計事項如下: (一)每一申請書均發一張入出境許可證。入境效期,自大陸地區來臺之 團體為自發證日起一個月;自國外來臺之團體為自發證日起二個月 。停留效期均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二)領隊入出境許可證之附記欄載「應隨指派帶領之團體入境,不得單 獨持憑入境及併團」,其他團員入出境許可證之附記欄載「入境應 備往返機(船)票,應隨(團號)團入境,不得單獨持憑入境。未 隨團入境及未指派帶團領隊,本證即作廢。」領隊之事由欄載「大 陸領隊帶團(觀光)」,並得核發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他團 員事由欄載「觀光」,隨行者加註「應隨○○○(被隨行者姓名) 入境」。 10 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移民署發證作業事項如下 : (一)經審查許可,由移民署發給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業轉發 申請人,領證地點同送件時之移民署服務站。 (二)申請案件縮影存檔。 11 十一、每日申請數額: (一)移民署每日核發申請數額四千三百十一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請。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每家旅行業每 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二百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移民 署櫃檯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第一款公告數額者 ,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二百 人之限制。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主管機關就賸餘數額, 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三)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 局調查結果,旅客整體滿意度高且接待品質優良,或配合政策者 ,主管機關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得於第一款公 告數額百分之十範圍內酌給數額,不受第一款公告數額之限制。 12 十二、移民署應將未隨團入境之入出境許可證,於次日註銷,並註記「未 隨團入境作廢」於該申請案狀況欄內。 13 十三、團體來臺人數不足五人者,整團禁止入境。自國外來臺之團體不足 五人者,亦同。但團體抵達入境機場、港口人數在最低限額以上, 因團員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禁止入境,致團體不 足最低限額者,其他團員同意入境。 14 十四、入境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因受禁止出境處分、疾病住院、突發或 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代申請或負責接待之旅行社備 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 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等八服務站申請延期,由受理單位予以延 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相關證明文件。 (四)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 15 十五、入境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應依規定 填具申報書立即向觀光局通報,並由送機人員送至觀光局機場旅客 服務中心再轉交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人員引導出境。 16 十六、除提前出境及經許可延期停留者外,其他團員應整團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