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本(8)日表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冒用訴外人呂○○名義辦竣抵押權設定,經查明所附身分證係屬偽造,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規定報經本府地政處核准將該筆抵押權塗銷登記在案。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認受有損害提起國家賠償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6月22日以97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認為地政事務所未從權狀暗記、印信章、首長職銜,比對地籍資料庫確認真偽,認定公務員有過失,判地政事務所應給付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784萬9,612元(所受之損害2,354 萬8,836 元之3 分之1 部分)及自民國98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依本偽造案附之身分證影本,其樣式與一般身分證盡同,偽造技術極為細膩,無從查覺異處。其所附權狀其權狀字號相符,首長印信、機關關防、暗記均近於真狀,承辦人員皆依規定比對地籍資料審查無誤,亦難瞬查其真偽。而近日多起偽造不法之抵押權登記,大係歹徒利用假證件詐騙金融機關後,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承辦人員對附繳證件皆能審慎審核,惟因偽造技術臻精,殊難於頓時之間可予辨識足至亂真之偽造文件,故承辦人員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情事。
該判決認以地政事務所未能發現據以辦理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檢附之房地所有權狀乃偽造,而予辦理登記,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部分,有陳明之必要,就本案審查人員均依規定核實審查並無有執行怠於職務之情形,為辨明本案因果關係之責任歸屬,已委由律師提請上訴。
出處來源: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