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未滿16歲之人發生猥褻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幼童猥褻罪。又一般認為本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未滿16歲為必要,其有不確定故意即應成立本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之行為,則屬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對14歲以下之猥女為強制猥褻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