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卻難免會侵害到人民之權利 ,為避免國家機關假追訴犯罪之名而行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實,為此憲法第八條即規定:「非由 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定程序,即透過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程序予以實踐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的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 罰。」以兼顧發現真實,程序正義及保障人權。 而刑事訴訟程序概可分為準備程序和審判程序,準備程序係為審判期日而準備之程序,審判程序 則是刑事審判之重心。其中交互詰問可謂是審判程序之靈魂所在。茲就準備程序流程,審判程序 流程及有關詰問之相關問題,條例如後面幾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