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已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變更為開發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一),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一、申請書(格式二)。二、修正後之公司章程。三、修正後之營業計畫書。四、其他相關文件。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格式三),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開發公司之設立登記:一、申請書(格式四)。二、公司章程。三、營業計畫書。四、發起人名冊。五、其他相關文件。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投資原則、公司組織結構、投資審議小組運作機制、投資評估與決策程序及投資後管理制度。辦妥開發公司之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格式五):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函影本。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函影本。三、其他相關文件。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認定證明書者,於到期日前,得申請展延一次,每次展延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