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核發,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規費:一、新申請及換發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二、補發及加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 4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