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

調職乃是雇主變更員工之配置,通常伴隨著職務內容或工作場所之變更,而且此變更需為相當長一段期間,以與企業內基於臨時性或特定性需要,雇主命令勞工暫時「支援」他單位或出差者有別。而合法調職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勞動基準法定有明文。

調職的法源依據

過去我國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中,對調職之法律關係並未加以規範,因此為解決有關調職所引起之勞資糾紛,內政部曾於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五日以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釋「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五項原則」。不過在104年勞動基準法修法將調職的這五項原則明文化,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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