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第三百四十四條的重利罪是指,利用被害人金錢需求上之急迫情狀或借貸行為方面輕率、無經驗之情節,以及取得高於常態之利息(年利率16%),要依當時市場利率水準個案認定,如超過這個數據皆屬於重利罪的範圍。
李爸爸從小就很疼女兒,最近因女婿經商失敗,女兒為了經濟終日以淚洗面,李爸爸看在眼裡亦是萬般不捨,李爸爸不顧自己只有微薄的收入,挺而走險向地下錢莊借錢供女兒應急,在錢莊逼債及工作過度勞累雙重壓力下,李爸爸選擇報警。
(一)刑法上第三百四十四條的重利罪是指,利用被害人金錢需求上之急迫情狀或借貸行為方面輕率、無經驗之情節,以及取得高於常態之利息(年利率16%),要依當時市場利率水準個案認定,如超過這個數據皆屬於重利罪的範圍。
(二)在本例中李爸爸因見女兒為經濟煩憂而終日以淚洗面,在不捨女兒的狀況下,挺而走險向地下錢莊借錢供女兒應急,地下錢莊所收之利息遠超過一般市場行情,地下錢莊可能涉及重利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重利」之放款者雖有不法,但貿然向高利貸借錢之人亦屬不智,其討債的手法層出不窮,不僅會從法律途徑來向借貸人追討,甚至私下結合討債公司,以恐嚇、暴力的手段還來逼債,輕者潑漆、潑糞、鬧事、圍堵,重者對積欠債務者施以毒打或凌虐等,其所衍生的社會治安或家庭問題,更是難以令借貸者或其周遭的人所能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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