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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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