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扣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7條。
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為搜索票所未記載之物而予扣押者,就該物品而言,與無搜索票而搜索之情形無異,仍屬未經事先審查之無令狀扣押,因考量證據之蒐集與保全,具有高度之機動性及急迫性,為便利犯罪之訴追,對於搜索票未記載之物,乃例外的允許扣押稱之為『附帶扣押』,是以刑訴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