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的間接反致。
對於某種涉外法律關係,依法庭地國際私法之規定,應適用某外國法,而依該外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國際私法,卻應適用法庭地法,受訴法院即應以內國法為裁判之依據。例如:有住在於英國之阿根廷人,死於英國;就其在日本所有不動產,發生繼承之訴訟於日本法院。日本法院依日本國際私法,應適用被繼人本國法,即阿根廷法。依阿根廷國際私法,則應適用最後住所地法,即英國法。但依英國國際私法判例,則不動產繼承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日本法。此時,日本法院即據以適用日本法,此即為間接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