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附隨」的概念。
指在一個涉外法律關係爭訟時,其他也會有涉外成分的法律關係亦發生爭議,而此涉外法律關係又是解決前一涉外法律關係的先決條件。例如:某於希臘有住所之希臘人,未立遺囑死亡,遺留動產於英國,依英國國際私法,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即希臘法。而依希臘民法,死亡者之配偶有權繼承該遺產,其配偶因而於英國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惟如關於其婚姻是否合乎形式要件發生爭執。例如,該婚姻係於英國舉行,依英國法完全合法(英國法為依英國國際私法所應適用之準據法-婚姻舉行地法),但依希臘法則為無效之婚姻(希臘法為依希臘國際私法所應適用之準據法-本國法),蓋其因希臘傳教士未在場之故。於此情形,關於該配偶能否繼承該動產,究應適用英國國際私法抑希臘國際私法,即發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