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上規避法律實淵源於民法上之脫法行為,惟兩者在手段及目的上,並不相同,差異如下。
國際私法上規避法律實淵源於民法上之脫法行為,惟兩者在手段及目的上,並不相同。按民法上之脫法行為,係規避法律禁止之規定,而以迂迴之手段達成其目的之行為,亦即用合法的手段達成違法目的之謂,如民法第二百零六條之巧取高利者是。故二者差異如下:
一、國際私法上規避法律,乃規避內國之實體法,而求得有利於己外國法之適用,如前舉例是。而實體法上之脫法行為,則僅在逃避內國強行法之適用。
二、國際私法上規避法律,乃藉變更連結因素之歸屬關係,以逃避不利於己內國法之適用,求得有利於己外國法之適用,但脫法行為則係以迂迴的手段,掩飾其違法目的之不法行為,無關乎連結因素之變更,也無關乎外國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