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規範理論

保護規範理論於公務員國賠責任的適用。

保護規範理論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賠責任,符合違法性、歸責性(故意過失)及因果關係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之要件時,與積極作為同樣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此即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意旨之所在。法條所稱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特定人(即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之謂,換言之,該特定人必須對公務員執行職務已提出請求,始足相當,若執行職務屬於公務員一般性職責,雖與增進公共利益或社會福祉有關,但就個人而言,公務員執行職務與否,影響所及者僅係「反射利益」,尚無自由或權利之損害可言。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04號判例所謂:「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即係採此種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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