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所提起之救濟方式。提起再復審前應先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復審、再復審之程序原則上準用訴願法之規定。再復審決定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不服該決定,得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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