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76條第1項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是以惡意超額保險亦構成法定解除原因。所謂超額保險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因此必屬損失填補保險且其標的得以金錢估定價值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