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保險利益,一般定義為:「保險契約當事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具有之特定利害關係,因標的之存在而獲有利益,因標的之毀損而遭受損失」,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即據此而規定保險利益之意義與範圍。關於保險利益之作用,就損失填補保險而言,主要在避免以保險契約作為賭博之工具並作為填補實際損失之計算標準,防止不當得利之發生;就定額給付保險而言,除上述二者外,尚具有防止道德危險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