鉤對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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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海商法第六十三條對貨物之照管義務強制責任期間,係指「自裝船至卸載」及延長至裝載前及卸載後在陸上對所受傭或其代理之契約履行輔助人有行使或實際能行使指揮及監督之權力為限期間。早期以「吊鉤」作為裝卸業之主要工具,故法律上以「自裝載至卸載」強制責任期間,亦稱為「鉤對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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