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原則

指海上運輸工具所有人負無限責任之賠償,而陸上運輸船舶所有人享受責任限制之賠償原則,其理由為:一、國家為鼓勵發展航海事業,自十九世紀中葉納入內國立法。二、海上風險多而大(與陸上相比較)。三、船舶所有人與船長各分開其責任,船舶一出海即離開船東之控制,由船長指揮。而船長乃經國家考試及格,領有執照。因此,船長之航行上過失或侵權行為或航海、商業之行為或因契約所生之債務,往往非船舶所有人所能控制者,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僅負部分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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