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衝突之行為

依一般觀念,一人同時負擔多數義務而不能兼顧,致生衝突者,如因履行較高或同等義務,而不得不違反他一義務,則關於此義務之不履行,基於義務衝突原則,應阻卻違法。例如從事特定業務之人應保守業務上秘密,但當其在訴訟案件中為證人,則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係依法作證,縱於業務上秘密有所洩露,亦不得謂為違法。惟所履行者如係低度義務,則關於他部分較高義務之不履行,依通說,祇得按「期待不可能」之原則,阻卻責任而已。例:兩個兄弟乙、丙游水同時罹難,在場之父親甲只能救助其中之一。此例通說可以「義務衝突」而阻卻違法。乃因本例中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因「緊急避難」不得以生命法益對抗生命法益。唯若基於所謂的「正當義務衝突」則仍可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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