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除實施法定之犯罪行為外,尚以事實上發生具體的危險始足成罪之犯罪。換言之,具體危險犯係將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而規定於刑法條款中,法官必須就個別具體之案情,逐一審酌判斷,而認定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果真存有現實的危險發生時,始能成立犯罪之危險犯。例如現行刑法放火罪法條中特別標明「致生公共危險」之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