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
  • 台中地區-2/8(六)免費與律師面對面討論案件~ 名額有限,趕緊來電預約,或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了解活動詳情~
  • 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例如甲出賣A畫於乙,乙受領B畫以代A畫。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的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移轉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代物清償經成立時,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的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