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法行為,指以迂迴手段的行為,規避強行規定。被迴避的強行規定,多為禁止規定,例如租稅法規等。當事人所採迂迴手段行為係利用契約自由(內容形成自由),其目的則在達成法律所不許的效果。脫法行為的禁止,法律設有明文,例如民法第206條規定,於約定利率,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利率的利息。法律未規定時,應探求其所違反規定的意旨,類推適用民法第71條規定。例如為清償賭債而將之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係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取得請求權(44台上421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