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亦稱為債務行為或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包括單獨行為(如捐助行為)及契約(如買賣、租賃等),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的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例如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民法第348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