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乃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在權利體系中居於樞紐的地位,因為任何權利,為發揮其功能,或回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均須藉助於請求權的行使。請求權係由基礎權利而發生。依其所由發生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分權上的請求權及財產權上的請求權。債權的本質內容在於有效受領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則為其作用。請求權雖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其債權尚屬存在。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民法第144條第2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