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已被大法庭制度取代)

法院就具體案件所作成的判斷,對外發生一定效力的,稱為裁判(包括判決及裁定),成為以後裁判的先例。判決例制度各國不同。在我國,最高法院就其歷年眾多的判決,經由判例會議慎重審核討論,選定若干「足堪為例」的,採為判例,錄其要旨,稱為「判例要旨」。

※立法院於107年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最高法院將成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取代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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