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所謂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而言(第1087條)。該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1088條第1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利,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第1088條第2項)。實務上常見父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未成年子女名義。最高法院認為此乃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民法第269條第1項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人之間,既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自難謂該不動產係由父母之贈與,故父母事後就該不動產取得代價,復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得藉口非為子女利益而處分應屬無效而訴請塗銷登記(53台上1456)。未成年子女因勞力所得的財產(非特有財產),屬子女所有,父母對其相關法律行為有同意權及代理權,但無管理、用益或處分的權利。